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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60多年的經濟建設,從農民身上拿走了多少財富呢?具體的數據恐怕誰也說不清楚,我們只能用一些大而化之的事件和數字去估量這個群體曾經和正在付出多少東西。
新中國成立最初幾年,農業(yè)收入一度占國家財政收人的40%。僅就農業(yè)稅而言,從1949年到2003年,全國累計征收農業(yè)稅達3945.66億元[詳細]。其中僅1949-1984年征收的農業(yè)稅額有1000多億元,按照當時的最低價格兌換成黃金至少11.42億兩(相當于現在10萬億人民幣)。
這還僅僅是上交給國家的農業(yè)稅,并非農民承擔的全部稅費,而在農民的稅費負擔中,農業(yè)稅是最少的,農民稱其為“頭稅”,此外還有上交集體的“三提五統(tǒng)”(指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農村教育統(tǒng)籌、計劃生育統(tǒng)籌、優(yōu)撫對象統(tǒng)籌、民兵訓練費和鄉(xiāng)村道路建設統(tǒng)籌費),農民稱為“二稅”,達標集資(指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集資、攤派、罰款等)則稱為“三稅”。那“二稅”“三稅”到底有多少呢?
1957年浙江安吉縣有干部曾形象地描述說:“一個農民種五棵稻:一棵是給國家種的,一棵是給社長種的,一棵是給會計種的,一棵是給五保戶、公積金種的,一棵才是給自己種的![詳細]
1985年全國農民農業(yè)稅交了47億元,而民辦教育16億,供養(yǎng)五保戶10億,照顧烈軍屬5億,文化衛(wèi)生20億,民工建勤義務工20億,計劃生育32億,基層于部和脫產人員補貼70億,亂收費40億,總計257億元。也就是說,農業(yè)稅僅僅占農民負擔的五分之一不到,同1957年的情況差不多。
1988-1991年,全國農民人均農業(yè)稅從8.6元增長到10.5元,人均村提留和鄉(xiāng)統(tǒng)籌費則由28.86元增長到44.55元,若加上亂收費、亂罰款等社會負擔,1991年農民負擔約為90元,農業(yè)稅只占九分之一。
2000年的情況據專家測算,全國農民人均繳給國家的稅約為45元,繳給鄉(xiāng)村集體的費約為185元,用于各種達標活動的集資約為100元.合計330元,三者比例約為1:4:2。農業(yè)稅只占農民負擔的七分之一。
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4000億農業(yè)稅僅僅是近60年農民付出的很小一部分,紛繁復雜的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才是農民的主要負擔,也難怪民謠說;“頭稅輕,二稅重,三稅是個無底洞。”
為了保證城市的糧食供應和穩(wěn)定糧價,也為了給工業(yè)發(fā)展積累資金,1953年開始政府開始實行對糧食的統(tǒng)購統(tǒng)銷,強制農民低價把糧食賣給國家,農民自己吃的糧食數量和品種也得由國家批準。國家以低于其實際價值的價格收購和出售糧食,而以高于其實際價值的價格將工業(yè)產品賣給農民,這就形成了“剪刀差”。
國家通過統(tǒng)購統(tǒng)銷的“剪刀差”從農村拿走多少財富呢?據王鋒博士統(tǒng)計,從1950年到1978年,國家從農業(yè)取得了5100億元收入(按照當時的最低價格兌換成黃金相當于至少58億兩,至少相當于現在的49萬億人民幣),平均每年176億元;1979年到1994年,國家從農業(yè)提取了15000 億元收入,平均每年937.5億元。而90 年代以來每年“剪刀差”的絕對額都在1000億元以上。而據袁瑞珍統(tǒng)計,1953-1985年統(tǒng)購統(tǒng)銷過程中農民向國家貢獻的財富大約在7000億到8000億元。要知道,1978年中國全部國有工業(yè)固定資產也只有9600億[詳細]。這種“剪刀差”讓農村一貧如洗。
統(tǒng)購統(tǒng)銷常年過度征購農民余糧,導致農民口糧不足。即便農業(yè)大豐收,農民仍吃不飽肚子。劉少奇曾有明確說要犧牲農民保證城市糧食供應和工業(yè)建設需要[詳細]。農民將這種低價強制購糧的政策成為“暗稅”,民謠中說:“暗稅最要命”。
1959-1961年之所以會出現大饑荒,主要是因為大躍進中虛報糧食產量,導致高征購,各省為完成征購指標,逼迫農民把口糧上繳,致使大饑荒蔓延。為了完成征購指標,地方官員無所不用其極。比如安徽鳳陽“很多社、隊成立了‘查糧小組’、‘調糧突擊隊’,翻箱倒柜戳地鑿壁,逐戶搜查,吊打群眾,結果不僅將社員自留地收的少量糧食和留下的一點雜糧、種籽沒收,就連山芋葉子、雞蛋、藕粉、現金等亦被以‘反資本主義’為名搜走![詳細]
同時,在人民公社體制下,基層干部為自己享樂大肆占用農民口糧,導致農民缺糧餓死。如鳳陽縣“光大隊的幾個干部有賬可查的就吃掉牛肉1800多斤。春天,發(fā)給病人的白米、洋面,絕大部分被他們吃掉。大隊書記陳榮付,煮牛肉沒有柴草,就把社員任光衡的房子扒掉。”[詳細]
當時實行的政策是保證城市犧牲農村,比如當時京、津、滬三地糧庫告急,中央決定犧牲饑荒最嚴重的四川,讓李井泉火速向外調糧。1960年糧食部副部長趙發(fā)生說:“四川每年都要調出大量糧食支援全國各地。但四川城市人民每月只吃20斤、19斤;農村食堂每天每天吃四兩糧。四川人民把方便讓給別人!边@種不顧農民死活的糧食高征購導致了四川成為是餓死人最多的省。
大饑荒中餓死的絕大多數人都是農民,這三年間農民失去了多少糧食和財富權且不論,僅僅餓死了的人數,至今仍是個謎……
從50年代開始,不僅農民的勞動成果被拿走,就連農民賴以為生的土地,也不再歸農民所有,而成為“集體”或國家的財產。
50年代中后期,當農民轉入高級合作社后,土改時分給農民的私有土地便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進一步將農民的宅基地也劃歸集體所有,其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
改革開放以后不僅沒恢復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反而在憲法層次上明確規(guī)定土地集體所有和國有,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guī)定:“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詳細]
至此,農民不僅在事實上,而且在法理上完全喪失對土地的所有權,從建國初期土地的主人淪落成為現在“集體”土地的雇工,這也成為如今政府和開發(fā)商圈地過程中農民無法維護自身利益,最終連土地使用權也完全喪失的根本原因。
1959-1961年饑荒威脅著數億農村人的生命時,為了減輕城市的糧食供應壓力,陳云建議中央“動員城市2000萬人下鄉(xiāng)”[詳細]。1961-1963年,全國共精簡職工1800萬人,壓縮城市人口2600萬人。后來毛澤東在談起這一條措施時很感慨地說:“我們的人民好啊!幾千萬人招之即來,揮之即去![詳細]但他卻沒有想過2000萬人會給饑荒中的農民帶來更大的生存壓力。
為了防止農村難民進入城市逃難,1959年中共中央發(fā)出《關于制止農村勞動力流動的指示》和《關于制止農村勞動力盲口外流的緊急通知》,嚴格限制農民進城。即便在大饑荒最嚴重的時候,也不允許農民逃離農村進入城市。
1968年毛澤東為降服紅衛(wèi)兵和緩解城市勞動人口壓力,號召“知識青年到農村去,接受貧下中農的再教育”,據統(tǒng)計,在1962—1979年期間,全國累計下鄉(xiāng)的城鎮(zhèn)知識青年有1776萬之眾,加上幾百萬的機關干部職工下放農村,總共有2000余萬城鎮(zhèn)人口流入農村。城市人口轉移到農村,必然增加農民的生存壓力,知青的到來讓農民本就貧苦的生活雪上加霜。官方資料也承認:“在那些人多地少的地區(qū),由于安置人數過多,增加了農民負擔,形成與農民爭土地、爭工分、爭口糧的狀況,損害了農民的利益![詳細]
同樣作為這場運動的受害者,知青群體或懷念或控訴,擁有強大的話語權,而農民至今仍然出于失語狀態(tài),連表述的機會都沒有。
除了上述生命財富損失之外,農民還有一部分巨額勞務付出經常被忽略,這就是攤派在每個農民身上的勞役。這些勞役付出主要用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繕校舍等。
以水利建設為例,復旦大學教授張樂天說:“現在國家建水庫要投資多少億?當年都是農民干出來的。那時建設的水利工程,其總量遠遠超過現在,因為當年遍地開花,全都在干,像紅旗渠多著名啊。”[詳細]水利工程會耗費多少人力呢?以湖北省為例,僅“大躍進”時修建丹江口水利工程就動用了17個縣的10萬名民工,依靠人力投擲的粘土、沙石,土法建成了一道大壩。[詳細]放在現在,這需要多大的投入?而在當時,這都是按照義務工攤派給農民的勞役。據統(tǒng)計,上世紀50-70年代,中國水利工程建設 “大躍進”,現有的8.7萬座水庫大部分建于那個時期,[詳細]想想就知道當時農民付出了多少。
農民用生命和財富為國家建設奉獻,為政策失誤買單,他們得到了什么呢?“二等公民”的特殊待遇,政策上法律上福利上的各種歧視……60多年來,農民喪失了多少權利呢?
建國以來,為了保證工人階級的領導地位,毛澤東強調“在立法上要講階級不平等”,從1953年《選舉法》開始,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長期以來只有“八分之一選舉權”(1979年修改為五分之一,1995年修改為四分之一)。1953年制定選舉法時,全國農村人口占總人口86.7%,而所擁有的全國人大代表數僅占總人數的5%左右。[詳細]
我國城鄉(xiāng)居民選舉權“同票不同權”的現象,直到2010年才得以在法律層面上終結。然而據統(tǒng)計,截至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實有2978人,其中官員、公務員代表2491人,民企員工代表16人(包括農民工3人),農民代表13人(以村黨組織書記為主)[詳細]。也就是說,真正能夠代表八億農民利益的人大代表僅僅15個(如果村黨組織書記能真正代表農民利益的話),僅相當于1953年的十分之一,而代表兩億多農民工利益的僅3人。由此可見,雖然法律已經修改,但事實上八億農民在政治參與上的處境更加邊緣化,完全處于被忽略的失語狀態(tài)。
戶籍,恐怕是農民最痛的傷口。1958年為了限制城市人口增加,防止農民進入城市,全國人大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當時的公安部長羅瑞卿解釋《條例》的制定目的說:“既不能讓城市勞動力盲目增加,也不能讓農村勞動力外流!彼批評有的城市機關、單位讓“從農村盲目流入城市沒有戶口的人員”長期居住。[詳細]
改革開放以后,城鄉(xiāng)戶籍鐵壁更加鞏固。國家陸續(xù)出臺政策強化對戶口遷移工作的限制,嚴格控制“農轉非”。
那么,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到底能給人們生活帶來多大差別呢?僅以保險福利為例:“1992年,每個有非農業(yè)戶口的中國人可以從國家那里獲得524. 4元錢的保險福利費,若加上440 .3元的無形住房補貼,那么市民戶口的身份價值就是964.7元。1992年中國農民的人均純收人才784元,人均消費水平才648元。也就是說。一紙戶口要勝過農民一年的辛勞!
對占人口總數80%左右的農民來說,國家福利制度幾乎是一片空白。只有少得可憐的幾種福利形式,那是農民自辦的!靶W是民辦的,‘五保戶’是農民負擔的,修橋、鋪路等等一切公共事業(yè)無一不是由農民自己來集資。農民住房靠自己建,農民看病掏自己的腰包,農民上了年紀以后靠子女贍養(yǎng),死亡之后由子女出喪葬費用。生老病死聽天命,衣食住行要自謀!
正因為如此之大的利益差別,農民們才會想方設法擠破腦袋去贏得一個城市戶口,有些婦女甚至不惜獻出身體。據《法制日報》1993年報道,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隆安縣公安局局長陸世長1977年至1991年間以批準農轉非戶口為誘餌,先后奸淫婦女8人48次,調戲、侮辱婦女5人。這僅僅是法院調查認定的事實。而據有線索的數字,這個色魔在14年間奸淫婦女數則為100多人。
現在這種情況雖有所改善,但戶口壁壘依然等級森嚴,特別是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這從大學生、研究生找工作時拼命地想在城市落戶就可知道其中利害。普通農民想在城市落戶,更是難上加難。而2010年廣東推行“積分入戶”和 重慶的“土地換戶口”等措施,說白了就是“要人手不要人民,要戶口得交土地”的霸王條款[詳細]。
伴隨戶籍制度的確立,農民的遷徙自由也被剝奪了。
1951年公安部頒布《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和1954年制定憲法的時候,其宗旨里還有保障人民居住、遷徙自由的字樣。
但從1953年開始,國務院相繼發(fā)文件指示:“鐵道、交通部門在主要鐵路沿線和交通要道,要嚴格查驗車票,防止農民流入城市;民政部門應將流入城市和工礦區(qū)的農村人口遣返原籍,并嚴禁他們乞討;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戶口管理,不得讓流入城市的農民取得城市戶口;糧食部門不得供應沒有城市戶口的人員糧食……”層層設卡,想盡辦法要阻止農民進城。1957年12月13日,國務院全體會議通過《關于各單位從農村中招用臨時工的暫行規(guī)定》將農村勞動力徹底地排斥在城市大門之外。這些制度讓農民失去了在城市立足的任何可能性。195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更是從制度上否定了農民的遷徙自由權利。
1975修改憲法時,把54憲法所規(guī)定的“遷徙自由”直接給取消了,我國公民的遷徙自由徹底失去了憲法保障。
改革開放以后,人民依舊沒有遷徙自由。法律方面,1982憲法沒有恢復“遷徙自由”的條款。參與本次制憲的法學家吳家麟解釋說:“有些做不到的就不要寫進去。因為有法不依,不如無法。無法盼法,大家還覺得有希望;有法不依,連盼頭都沒有了。”當時的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長胡喬木則說:“不能讓農村人口自由進城,F在城市很困難,有了權利大家便都到城里住來了,那是不能規(guī)定的![詳細]
事實上,雖然現在農民能夠進城務工,但是無法在城市享受應有的福利待遇,連基本的子女入學權利都沒有,這種想要農民創(chuàng)造價值又不給農民福利待遇的“遷徙自由”,是對農民的變相掠奪。
50到80年代,國有企業(yè)職工及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的養(yǎng)老金由國家財政撥款,個人不需繳納任何費用。而農民養(yǎng)老只能“自力更生”,只有極少數老弱孤寡殘疾才獲得集體的保障,錢還是由農民自己掏。
80年代以后公務員養(yǎng)老國家全包,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改革后,職工養(yǎng)老需自己繳納部分,公務員事業(yè)單位職工養(yǎng)老仍是國家全包。而農村建立的養(yǎng)老保險制度卻依舊是農民全部承擔養(yǎng)老費用。這種附加身份限定的養(yǎng)老保障制度,有悖于憲法精神。[詳細]
自新中國建立以來,在教育方面無論是教育經費、重點學校還是教育政策,農村都無法與城市相提并論,長期傾斜的教育政策讓占學生數量絕大多數的農村學生一出生便“輸在了起跑線上”。
就教育經費而言,2001年我國小學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城鎮(zhèn)平均為95元/人,農村為28元/人,城鎮(zhèn)是農村的3.39倍;初中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城鎮(zhèn)平均是146元,農村為45元,城鎮(zhèn)是農村的3.24倍。[詳細]國家投入的農村中小學財政預算一般不夠發(fā)公辦教師的工資,因而教師的辦公經費、教學器具和圖書資料的購買只得由農民負擔。據估算,每年農民繳納的教育附加費達上百億元(1998年為165億元)。實際上,在教育費附加之外,農民還需要參加教育集資(1998年為53億元)、攤派和支付學校的亂收費。
由于農村教育經費長期投入不足,造成了中小學校數量不足,以致1983年至1998年,7148萬農村孩子因無校就讀而失去上初中的機會,平均每年失學量為476萬名。教育投入上對農民赤裸裸的歧視,導致60%以上的農村學生在接受完義務教育后,不能接受高中和大學教育而回鄉(xiāng)務農或外出打工。[詳細]
農民工子女的入學狀況更糟糕,由于城市學校不肯接收沒有城市戶口的農民工子女,或農民工付不起高昂的借讀費,他們只能將子女送進“打工子弟學!,這些學校不花城市財政一分錢,但仍不被容忍,很所城市強制取締“打工子弟學!,僅北京市2011年8月關停的打工子弟學校,就導致3萬農民工子女失學。[詳細]
教育長期的傾斜也導致了從90年代開始重點大學農村學生比例持續(xù)下降,統(tǒng)計顯示,2011年高等教育招生錄取的農村學生約占30%,其中重點大學的農村生比例不到兩成,中國農業(yè)大學農村生占三分之一,北京大學在2010年只有一成,清華大學2011年來自縣以下的學生不足兩成,而1980年代清華的農村生大約占二分之一,“出身越底層,上的學校越差”[詳細],農民及其子女向上流動的道路越來越窄。
從50年代開始,城市便封閉了就業(yè)市場,農村勞動力很難在城市找到工作。 1955年中共中央批示:“一切部門的勞動調配必須納人計劃……不準隨便招收人員,更不準從鄉(xiāng)村中招收人員”。而農民只能安守農村,永遠從事農業(yè)生產。[詳細]
改革開放以后,農民雖然被允許進城務工,但干的都是最臟最累的行當,因為很多城市出臺政策限制農民進入某些職業(yè),這些職業(yè)都是特意留給城市人的。比如1995年上海發(fā)布《上海市單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勞動力分類管理辦法》,將20多個職業(yè)作為“不準使用外地勞動力的行業(yè)工種”。北京1997年初也開始限制使用外來勞動力,僅有12個行業(yè)的200個工種對外來人員開放。2000年初,北京市又決定將限制行業(yè)將由過去的5個增加到8個,限制職業(yè)由過去的34個增加到103個。
這種對城市居民進行保護性就業(yè)的政策至今仍沒有改善,對普通農民工就業(yè)限制之嚴尚且不說,僅就大學生就業(yè)而言,每年碰到的戶口壁壘就不計其數,據統(tǒng)計,“在遭遇過戶籍歧視的青年中,有57.9%是農村戶口,有78.9%是非本地戶口;而在北京地區(qū)的調查中,非本地戶口求職遭拒的比例達到了驚人的93.9%。”[詳細]
此外,農民在醫(yī)療、生育、維權等方面的狀況同樣不容樂觀。
免除農業(yè)稅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但從實際效果來看,并沒有給農民減輕多少負擔,農民的處境也沒有多大改觀。
免除農業(yè)稅,看上去很美,其實更大程度上只具有象征性意義。2006年之前,中國是世界上唯一專門面向農民征收農業(yè)稅的國家,當今世界上主要農產品生產國如美國、德國、法國等,不僅早已免除了農民稅費,反而給予農民高額的直接補貼[詳細]。因此,減免農業(yè)稅,從與國際接軌的角度看,的確可以算作一種對農民的解放。
那么免征農業(yè)稅到底能給農民帶來多大的好處呢?以河南這樣的農業(yè)大省為例,免征農業(yè)稅,全省少收稅10億元,如果加上約30%的征稅成本的話,每個農民大概少支出或者說增加了20元的收入。而2004年河南農民的平均收入是2550元,把農民的人均收入由2550元提高到2570元,增收幅度不到1%。[詳細]由此可見,免除農業(yè)稅對農民增收的實際意義不大。
而且從上邊所列農民的稅費負擔看,各種雜費、雜稅,如教育附加費、屠宰稅等才是農民增收的根本障礙,這些亂收費的總額數倍于農業(yè)稅,至今仍沒有多大改善。
河南農民段中智感嘆“現在啥稅也不交了……俺現在一點貢獻也沒有”,其實這種看法明顯是與事實相悖的。農民的農業(yè)稅雖然免除了,但仍承擔著各種雜費雜稅。除此之外,農民實際上還承擔著很多稅種,比如說購買農資的增值稅、購買生活消費品的增值稅等,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許善達在2005年10月的講話中說:目前中國農民在購買生產資料等生產過程中交納的增殖稅,每年在4000-5000億元之間,農民人均交納的稅款在200元以上。農民僅僅在購買生產資料環(huán)節(jié)就為國家間接地承擔如此高額的稅收,怎么說農民不是納稅人?[詳細]
農業(yè)稅免除后,不少地方的農資產品價格不斷上漲,這些雖然屬于市場行為,卻與當地政府的價格管理不無關系。這在一定程度上“吞噬”了種糧直接補貼、降低農業(yè)稅等政策實惠。僅化肥而言,據查2006年底尿素價格約為1500元/噸,2007年漲到尿素價格1700 多元/ 噸,2008年2300 多元;二銨價格則由2006年底的2000元/噸增長到了2008年的4400 多元/噸,翻了一倍多。
迅猛的價格增長使農民種地的成本陡然增加,政策優(yōu)惠被抵消,農民的隱形負擔不降反增。
實際意義不大的免除農業(yè)稅被宣傳得轟轟烈烈,而二元體制下農民被剝奪被歧視的地位基本沒有任何改變,在一些方面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
比如近年來不斷出現的征地風波,某些以城市化名義推進的政策直指農民最后的生存資源——土地。農民“被上樓”,城市“要農民工的勞動力不要農民工,要農民的土地不要失地農民”,血拆悲劇不斷上演,農民賴以生存的最后一點保障也被剝奪。[詳細]
2004年的征地改革號稱能限制官商勾結損害國家利益,保護農民權益……然而據秦暉教授介紹:“這種改革對于國家與農民的利益分配模式沒有什么改變,尤其是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只許官府‘征地’不許農民(甚至包括‘集體’)‘賣地’、更不許農民討價還價的規(guī)則沒有任何改變。”[詳細]
現行的很多政策法律不僅剝奪農民的權利,甚至歧視農民的生命。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詳細]按照2011年的標準來算,城鎮(zhèn)居民人均收入是21810元,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977元[詳細]。僅僅因為戶籍差別,城市人口死亡賠償金就是農村人口的三倍,也就是說,城市人口一條命的價值是農村人口的三倍。“同命不同價”,如此赤裸裸的歧視,連生命權都不能平等,何談公正?難怪早在1994年四川省合江縣一個鎮(zhèn)干部敢公然對群眾說:“死一個農民算什么?就如同死一只螞蟻。”
(為方便閱讀,下文去掉了資料注釋,詳情請見完整版)
1、農民遭受了如此多的苦難,卻依舊憨厚樸實到愚昧的程度,僅僅被免除了幾十塊錢的農業(yè)稅,他們便充滿感激,這感激背后包含了多少心酸與悲涼。
2、但愿有一天能還這個群體以真正的國民地位,真正的生命和權利平等。